1962章:野老与人争席罢 - 逍遥江山 - 一景之月
除了直接替人诉讼外,向人传授诉讼的知识更被视为大罪,南宋绍兴十三年(敕规定:凡是聚集生徒教授辞讼文书者,处杖一百。
并允许告发。
再犯者,不得因大赦减免刑罚,一律要“邻州编管”
。
从学者,各处杖八十。
南宋有一本收录司法官员判词的《名公书判清明集》,书中专设“哗徒”
、“把持”
等门类,收集了不少惩治讼师的书判。
大明延续前朝的规矩,专设“教唆词讼”
条:凡教唆词讼、或者为别人写作词状时有增减情罪情况的,就要作为诬告罪处理。
接受委托人财产酬谢的,计赃以受财枉法罪从重论处,处罚甚是严重,洪武时,讼师倒也安分守己,随着天下承平日久,早些年的约束,早已被人忘记,所以越来越多的讼师为报酬,教人“以非为是,以是为非”
,委托人想打赢官司他就有办法让他赢,想让人罪名成立他也有办法使人身败名裂。